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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准入

1、不准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越权审批医疗机构。

3、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科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4、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诊疗技术项目进行核准和登记。

5、不准为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6、不准为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

7、不准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申请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8、不准为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依法管理

1、不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承包(变相承包)、出租科室或出租科室单项诊疗业务。

3、不准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

4、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不准出具虚假的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

6、不准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准未经批准开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业务。

8、不准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

9、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10、不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

11、不准瞒报、漏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法定传染病疫情。

12、不准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开单提成,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挂钩。

13、不准虚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标准收费及自立名目收费。

14、不准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三、依法执业

1、不准医务人员超类别、范围、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不准执业医师越级开展手术项目。

3、不准推诿患者、延误诊治。

4、不准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5、不准医务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准违反诊疗常规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7、不准借患者名义“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

8、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遵守上述规定作为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规范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准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加大监督力度,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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