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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调整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摘 要)

发布时间:2014-07-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定点医院:

    为了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为广大参合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省市新农合相关文件,经区合管办研究决定,作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

    一、 当年出生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各项补偿,出院结算时需提供母亲户口本、合疗证、当年出生新生儿出生证及住院资料,不再提供当年出生新生儿户口本复印件。

    二、 住院参合患者年度内在同一级医院因同一病种需要再次住院,上次出院时间与下次入院时间间隔未超过20天 (包括20天)的,在出院结算时不再减去起付线。

    三、 凡年度内癌症放、化疗及尿毒症透析的住院参合患者,结算时只减去在同一级定点医院第一次的住院起付线,其余住院的可报销费用按照同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进行报销。

    四、 凡取除内固定的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首次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及外伤调查表复印件,或上次住院新农合报销《临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支付凭证》原件。

    五、 本补充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其余政策仍按照《临渭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希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管理工作,提高对农民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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