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深度医改的→ 中国医疗保险
来源:新浪
“医保作为一项保障政策,还要让所有人强制缴费,是不是太不够人性?如果说医保是‘保险’,那为什么不是自愿参保,一定要强制参保,这也叫‘保险’?”类似的问题,相信看了这篇文章您就懂了。
这里说的医保是社保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理论上要求所有人参保,现在中国基本已经全覆盖了。这种医保虽然名为“医疗保险”,但实际上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不同。
医疗保险是消费型保险,与养老保险这种储蓄型保险不同。消费型保险本质是保险,若当年没有发生风险事件,就不会发生理赔,支付的保费是收不回来的。而储蓄型保险本质上是投资,像养老保险,投保人退休后开始领取返还;又如人寿保险,当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就把储额赔付给保险合约指定的受益人。显然,无论是退休还是死亡,都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事件。
社会医保的“收入再分配”性质
商业医保是保险,背后的原理是数学上的“大数定律”,通俗地解释就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比如说100个风险状况完全一样的人投保,每人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注意:这不是保险费,而是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保险公司要赔偿的金额)。根据过往的历史经验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是1%,即一年中会有1个人发生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就把这100个人上交的保费赔偿给这1个人,由此可倒推算出保险公司向每个人收取的保费是100元。若一年中有2个人发生风险事件(即风险发生的概率从1%上升为2%),显然保费就得随之提高1倍到200元。若不同人有不同的发生风险的概率,那么保险公司就要针对不同人分别收取不同的保费。
由上述例子可知,保费的高低其实是由风险发生的概率决定的,概率越高,保费就越高。推到尽,若一些人发生风险事件的概率极高(如已经确定患上某种疾病的人发生该种疾病所引起的医疗费用补偿是确定无疑之事,相当于概率是100%),保险公司会选择“拒保”,至少也会把该疾病在保险合约中列为除外事项不予覆盖。
保险公司这样做固然是为了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但客观上也是保护了其他参保人的利益,确保他们付出的保费不会浪费在赔偿他人确定无疑的损失,而不是用于转移他自己的风险之上。
注意:商业医保的投保人一定是自愿参保的,因为强制参保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双刃剑,一方面固然便利了它们获得低风险人士的参保,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它们丧失了对高风险人士进行“拒保”的权利。
回看政府主办的社会医保,在两个方面与商业医保有重大区别,使得它在本质上其实已经不是真正的保险。
第一个不同,正在于社会医保是全民参保的。众所周知,年轻人生病的概率比老年人低,年龄越大的人生病概率越高,所以年轻人往往没有购买医保的需要,就算身体有些小恙,通常扛一扛也就过去了。正因为年轻人生病这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所以即使商业医保向他们开出的保费已经很低,他们大多还是不愿意花钱购买医保。
第二个不同则是,老年人患病的概率高,他们比较愿意购买医保,商业医保一定会向他们收取比年轻人高得多的保费,而社会医保却一刀切地按人头交同样的保费,显然社会医保在老年人那里必定是亏损的,这亏损的窟窿怎么填呢?显然就是占了年轻人多交保费的便宜———他们光交费,几乎不怎么发生医疗费用的支出———来填补。套用一个成语,这叫“劫健济病”。
更进一步,社会医保还根据收入来确定参保人的保费。收入高的,交的保费也高,而不是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低来调整保费,这也与商业医保完全不同。收入高的人,犯病的风险不一定高,却要多交保费,这就真是“劫富济贫”了。
收入高的,交的保费也高,社会医保本质上不是保险,明显是“税收”。税收的本质应是民众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付费,应该“谁受益谁付费”,但收入高的人并不一定是享有医疗服务多的人。因此,社会医保有着“收入再分配”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