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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渭民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医疗救助实际操作程序,明确标准和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的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根据《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12〕28号、《渭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渭政发〔2012〕35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及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一)(二)(三)三类对象以下简称基本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分别在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12个月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低收入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标准参照《渭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章中的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办法。

  (五)因病返贫家庭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大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合规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1、家庭收入: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分别低于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渭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2、家庭财产的核定: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5)其它家庭财产。

  二、住院救助的标准与封顶线

  (一)特困供养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据实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救助比例由65%提高到7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三)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4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的,不予享受医疗救助。

  (四)因病返贫家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合规费用超过3万元,扣减3万元后的费用计入救助基数,按2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五)在每年度末,各县市区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可对一次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对象实行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不超过20%。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四类特殊慢性疾病购药或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医院的起付线费用;

  (三)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费用(不包括基本对象);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无赔偿能力的;

  (六)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三、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医后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

  (一)基本对象、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定点医院申请,并提供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低保证或者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未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渭南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低保证或者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患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首页和主要治疗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式的报销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其它保险已报销、赔付凭证;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和互助帮困等凭证。

  (二)其它对象

  未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返贫家庭成员: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渭南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住院救助必须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患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首页和主要治疗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式的报销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其它保险已报销、赔付凭证;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和互助帮困等凭证; 家庭成员及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婚姻状况;房产及其他财产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核:

  (一)基本对象、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医后住院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只需要审核资料完整性及准确性,报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批,无需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二)其它对象

  未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返贫家庭成员:审核程序参照《渭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于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后的低收入家庭复核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审批,审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四、今后工作重点及任务

  (一)加强对象认定,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和程序

  救助对象认定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执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界定救助对象和按标施救。市上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评估。依据医疗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资金支出及救助标准、基本对象救助比例、“一站式”服务和年初预算保证数等指标,加强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对于资金使用不合理、救助模式单一、“一站式”服务推进缓慢、重点救助对象在救助总人数中所占比例过低,随意制订救助比例,或追求资金使用率、有普惠发放救助资金趋势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资金分配时予以扣减。

  (二)全面拓展 “一站式”结算范围,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增加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各县市区要加大住院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与基本医疗即时结算定点机构的对接,及时增加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距县城较远且救助对象较为集中的地方,要优先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即时结算定点机构,使困难群众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医院均能得到便捷的“一站式”结算服务。进一步拓展“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范围。在全面开展低收入认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逐步将“一站式”服务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各县市区要将已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录入省医疗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纳入“一站式”服务,使“一站式”服务惠及更多的城乡困难群众。

  (三)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政策把握能力

  各县市区要依托省医疗救助动态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救助各项业务的数据信息管理。要及时准确地维护各项救助标准、资金账户及各类救助数据,及时审核审批镇(街)通过系统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四)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所在辖区的“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宣传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提升政策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采取举办政策宣传日、进村入户等形式,切实深入广大群众之中,面对面向辖区老百姓宣传政策、解读政策,从而使困难群众了解并熟悉政策,有效引导困难群众就医治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和精神压力。

  此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渭南市城乡居民低收入认定调查审核表》

  表2:《渭南市城乡居民低收入认定汇总表》点击查看附件

  渭南市民政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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